(2016)闽0581执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蔡雄伟、吴金珠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蔡雄伟,吴金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938号申请执行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石狮市公务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邱永丰。被执行人蔡雄伟,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吴金珠,女,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蔡雄伟、吴金珠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581行审40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蔡雄伟、吴金珠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119346元及相应的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蔡雄伟、吴金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应在2016年3月25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蔡雄伟、吴金珠仅缴交案款20000元人民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付款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但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蔡雄伟、吴金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尚有社会抚养费99346元及相应的利息未履行。本院认为,因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81执93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如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耿聪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镇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