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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民初4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甲林诉被告钟泽力货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林,钟泽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4445号原告王甲林,男委托代理人李爱,女被告钟泽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林诉被告钟泽力货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林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甲林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甲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甲林负担。审判员  袁建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雅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