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民初4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甲林诉被告钟泽力货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林,钟泽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4445号原告王甲林,男委托代理人李爱,女被告钟泽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林诉被告钟泽力货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林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甲林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甲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甲林负担。审判员 袁建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雅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