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民特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刘小川等申请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特387号申请人:刘××,男,2014年×月×日出���。法定代理人:郭×(系患者刘××之母),女,1984年1月5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刘×(系患者刘××之父),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申请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封国生,院长。委托代理人:王增旭,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医务处干部。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刘××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6年9月20日经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医调字第T8841号调解协议如下:一、本协议签字经司法确认后十五日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一次性赔偿刘××医疗��、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处理本次纠纷发生的各项费用等共计人民币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二、本协议签字经司法确认后生效,刘××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医疗纠纷终结,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不得实施有损对方声誉的行为。如因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双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裁定如下:申请人刘××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于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日经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医调字第T8841号调解协议有效。当���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贺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