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上虞华盛电机有限公司、浙江科瑞新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上虞华盛电机有限公司,浙江科瑞新材料有限公司,王华君,宋卫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4民初157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城星路59号东杭大厦第101室、第14-16、18-22层。负责人胡健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珺、卢夏意,该行员工。被告上虞华盛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驿亭镇五夫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华君。被告浙江科瑞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滨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胡之荣。被告王华君,男,汉族,1974年3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上虞市。被告宋卫丽,女,汉族,1974年9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上虞市。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稠州银行杭州分行)诉被告上虞华盛电机有限公司、浙江科瑞新材料有限公司、王华君、宋卫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基于涉案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等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上虞华盛电机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50417.18元、复利11777.8元(暂计至2015年12月15日,请求按年息11.7%计算复利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止);2、被告上虞华盛电机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罚息(自2014年1月7日起,按年息11.7%,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3、被告浙江科瑞新材料有限公司、王华君、宋卫丽被告上虞华盛电机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虞华盛电机有限公司、浙江科瑞新材料有限公司、王华君、宋卫丽未答辩。本案经审理查明的案涉贷款事实如下:贷款人:稠州银行杭州分行。借款人:上虞华盛电机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贷款期限:2013年6月7日至2014年1月6日。合同执行利率:固定利率,年息7.8%。逾期罚息及复利标准:按约定利率上浮50%。还款情况:分期付息,到期还本,每月20日为付息日。至2015年12月15日,尚欠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50417.18元、复息11777.80元及自2014年1月7日起的逾期利息未付。担保情况:被告浙江科瑞新材料有限公司、王华君、宋卫丽对被告上虞华盛电机有限公司的涉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院认为,双方金融借款合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人应当归还贷款本息,保证人应当按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虞华盛电机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上虞华盛电机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利息人民币50417.18元、逾期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息11.7%,自2014年1月7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上虞华盛电机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复息人民币11777.80元(暂计至2015年12月15日,此后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浙江科瑞新材料有限公司、王华君、宋卫丽对被告上虞华盛电机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23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皆由被告上虞华盛电机有限公司、浙江科瑞新材料有限公司、王华君、宋卫丽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7235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程留会审 判 员 陈维专人民陪审员 徐燕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