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5民初3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浙江博鸿担保有限公司与朱财芝、金云法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博鸿担保有限公司,朱财芝,金云法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3886号原告:浙江博鸿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祥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邵东倩、王林军。被告:朱财芝。被告:金云法。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博鸿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朱财芝、金云法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曾碧莲人民陪审员  徐 彬人民陪审员  杨荣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樊笑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