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初3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浙江博鸿担保有限公司与朱财芝、金云法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博鸿担保有限公司,朱财芝,金云法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3886号原告:浙江博鸿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祥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邵东倩、王林军。被告:朱财芝。被告:金云法。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博鸿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朱财芝、金云法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曾碧莲人民陪审员 徐 彬人民陪审员 杨荣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樊笑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