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281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判决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81民初600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男,汉族。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房屋取暖费直至原告再婚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被告名下公积金2000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XX年XX月XX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被告承担取暖费至原告再婚时止,房���回迁被告住房公积金打入房款。现房屋已经回迁,被告并未按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取暖费及公积金。被告张某承认原告孙某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同意给原告取暖费和住房公积金,但认为房屋回迁之前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给原告,房屋回迁后的住房公积金不给原告;同意给原告取暖费直至原告再婚,如果原告和别人一起居住,取暖费被告就不能承担,并且取暖费的面积应当按照未回迁前房屋的面积计算。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承认原告孙某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14年10月15日(房屋回迁)前住房公积金25391.3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维护;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给付取暖费,但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取暖费具体数额,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取暖费的诉讼请求不予维护,原告孙某某可在证据充分后另行告诉。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孙某某住房公积金25391.38元,于本判决于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2、驳回原告孙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焱代理审判员  穆琳琳人民陪审员  高树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野《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制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延迟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