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民特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贵州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张豪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调解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贵州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张豪,遵义市智淳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黔03民特87号申请人:贵州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友谊路25号。委托代理人:张怡,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韵,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豪,男,1991年4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第三人:遵义市智淳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航天工业学校运动场34、35号门面。法定代表人:王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玉新,该公司职工。申请人贵州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张豪及第三人遵义市智淳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遵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遵市劳人仲字[2016]第182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贵州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张豪及第三人遵义市智淳劳务有限公司不再履行遵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遵市劳人仲字[2016]第182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二、张豪与遵义市智淳劳务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自2016年5月9日解除;三、张豪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675.90元由遵义市智淳劳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前一次性支付(该款汇至张××红花岗区支行账户,账号为:62×××73);四、贵州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前一次性向遵义市智淳劳务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一半即2837.95元(该款汇至遵义市智淳劳务有限公司农行遵义红花岗区支行账户,账号为:23×××97);五、本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张豪与遵义市智淳劳务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次性了结,张豪不得再就与遵义市智淳劳务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公积金等一切事宜通过任何方式向贵州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和遵义市智淳劳务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遵义市智淳劳务有限公司也不得再就因张豪解除劳动关系的纠纷向贵州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主张任何赔偿权利;六、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后即产生法律效力;七、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贵州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及遵义市智淳劳务有限公司各负担一半(应由第三人遵义市智淳劳务有限公司承担的部分即100元,由贵州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支付协议第三条款项的同时扣除)。其余费用由贵州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退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文小琼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张涛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