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8民再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国春因与被告董秀丽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国春,董秀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再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国春,男,1956年12月21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哈里哈乡莫里莫村*组。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董秀丽,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鲍利伟,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国春因与被申请人董秀丽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围民初字第35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国春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国春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姜国方审 判 员 王文敏代理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曲百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