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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民再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国春因与被告董秀丽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国春,董秀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再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国春,男,1956年12月21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哈里哈乡莫里莫村*组。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董秀丽,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鲍利伟,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国春因与被申请人董秀丽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围民初字第35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国春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国春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姜国方审 判 员  王文敏代理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曲百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