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6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王上位与李从英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上位,李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6执150号申请执行人王上位,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鹤峰县。被执行人李从英,女,1973年9月3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上位与被执行人李从英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从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上位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王上位要求被执行人李从英支付抚养费36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子斌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陈 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