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2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孙喜文与被执行人田丽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喜文,田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2执689号申请执行人孙喜文,男,1956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柳条乡王和村四屯。被执行人田丽华,男,1971年5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柳条乡王和村四屯。申请执行人孙喜文与被执行人田丽华离婚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六年三月十日作出(2015)双双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书撤回对本执行案件申请,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6)吉0382执6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玉福审 判 员 :刘凤华代理审判员 : 陈 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 闫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