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3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刘锟晓与王梅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锟晓,王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3432号申请执行人:刘锟晓,男,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王梅,女,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刘锟晓与被执行人王梅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545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协助对其子刘瀛璞进行探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对刘瀛璞进行了探视,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执3432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