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6民初1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甘某2、甘某1与李某1、李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2,甘某1,李某1,李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1415号原告:甘某2,男,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本肖,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甘某1,女,2006年7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法定代理人:甘某2(系甘某1的父亲),男,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李某1,男,195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修根,江苏博事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2,女,195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修根,江苏博事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甘某2、甘某1诉被告李某1、李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原告甘某2、甘某1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某2、甘某1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1、李某2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2、甘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47.68元,由甘某2、甘某1负担。审判员 赵旭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