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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民初4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朱仕温与黄启文、周小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仕温,黄启文,周小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民初4403号原告:朱仕温,男,193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现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黄启文,男,196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周小平,女,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仕温诉被告黄启文、周小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启文、周小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受理后、判决作出前,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启文、周小平的起诉,属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原告提出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仕温撤回对被告黄启文、周小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仕温负担。审判员  温艳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明芬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