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通执字第05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永乐天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通执字��05480号申请执行申请人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住北京市西城区前门大街。被执行人北京永乐天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通民初字第179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此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红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志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