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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4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重庆镪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镪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4285号原告重庆镪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建风路13号。法定代表人宋姝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蓓蓓,公司员工。被告重庆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洋河东路37号长安丽都17幢20-1。法定代表人姚福军。原告重庆镪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镪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镪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镪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3520元,减半收取1760元,由原告重庆镪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远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