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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民初12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吕志强与郭玉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志强,郭玉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1民初12267号原告吕志强,男,1970年7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广彬,北京市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玉凤,女,1947年12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雪媛,女,1975年12月8日出生,住本市。原告吕志强与被告郭玉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晓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5月11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原告承租被告东城区土儿胡同×号楼××号房屋,租期3年,从2016年5月12日至2019年5月11日,月租金14000元,付款方式为押一付六。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租金及押金共计98000元。但原告入住后,被告并未依约将房屋腾空,影响了原告的居住和使用。后原告通知被告不再租用被告房屋,并于2016年6月2日搬离。其后,被告自行扣掉原告两个月的租金,只退还原告59734元。原告认为,被告只应扣掉原告一个月租金。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退还原告租金14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双方签订合同前,原告看过房屋,并对房屋状况有充分了解,知道屋内存在相关物品,其是认可的,并没有提出异议。2016年6月2日,原告通过微信通知被告,表示其物品太多,屋里放不下,要求退租。原告退租系其自身原因造成,与被告无关,原告构成违约。合同约定,原告提前解约应当提前30天通知被告,且应承担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被告共收取原告98000元,扣除实际使用期间的租金10266元、应提前30天通知的租金14000元、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14000元,应退原告59734元并已实际退还。被告在退款前,已将上述计算方法告知原告并征询其意见,原告表示同意后,被告才退款。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北京市东城区土儿胡同×号楼××号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乙方)、被告(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东城区土儿胡同×号楼××号房屋,租期3年,从2016年5月12日至2019年5月11日,月租金14000元,付款方式为押一付六;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100%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租金及押金共计98000元。2016年6月2日,原告通过微信通知被告“您好,我们已经从您房子搬出,因为发现东西实在放不下,那天有时间我们办理一下交接,谢谢”。被告通过微信回复原告“5/12-7/2共计52天,14000÷30×52=24266,也是52天的房屋,加上一个月的违约金14000,我共计收您26266+14000=38266,我收您6个月房租和一个月押金共计98000,扣除38266,应退您59734。您看这个数对吗?如果对的话,我下午就给您转账了!”,原告对此回复“Ok”。此后,被告给原告发微信“已经转账成功,请查收。确认后请给我回复,谢谢!”,原告微信回复“收到谢谢”。现原告诉至法院,诉如所请,被告坚持其答辩意见。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微信记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以被告未腾空房屋导致其无法正常使用房屋为由作为其搬离房屋的理由,但原告在租赁房屋时对房屋及相关状况是明知的,其并未对此提出异议。原告在合同期内搬离房屋,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被告扣除部分款项后退还原告的数额,符合双方合同之约定。且通过双方的微信沟通内容,可以认定原告对被告的计算方法及退款金额是表示过同意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继续退款,有悖双方合同之约定及双方已达成并已履行完毕之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吕志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吕志强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晓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