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3行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华文与被告南陵县城乡规划局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文,南陵县城乡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皖0223行初27号原告刘华文,男,1974年0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委托代理人李金平,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伟,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陵县城乡规划局,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2230529376719。法定代表人郭志宏,局长。委托代理人徐业武,系南陵县城乡规划局综合科科长。委托代理人熊小平,安徽熊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华文不服被告南陵县城乡规划局于2016年07月20日作出的对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答复,于2016年08月0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2016年08月0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08月26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华文及委托代理人李金平、陈伟,被告南陵县城乡规划局委托代理人徐业武、熊小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被告南陵县城乡规划局于2016年07月20日应原告刘华文的申请,作出了南规[2016]61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答复》。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刘华文诉称,2016年07月10日,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公开南陵县籍山镇联城村荷花园村纳入南陵县县城总体规划的时间,并要求附上南陵县县城总体规划用地布局图。虽然被告于2016年07月20日作出了南规[2016]61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答复》,但没有明确南陵县籍山镇联城村荷花园村纳入南陵县县城总体规划的时间。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于2016年07月20日作出的南规[2016]61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答复》,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并在开庭时出示: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原告于2016年07月10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拟证明原告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被告作出的南规[2016]61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答复》,拟证明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不符合规定;4.南陵县国土资源局南国土秘[2016]28号《国家赔偿决定书》,拟证明原告正在申请国家赔偿的事实。被告南陵县城乡规划局辩称,被告于2016年07月20日作出的南规[2016]61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答复》,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原告现要求明确南陵县籍山镇联城村荷花园村纳入南陵县县城总体规划的时间明显不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且与原告的生产、生活没有关系。综上,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并在开庭时出示:1.被告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拟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2.原告于2016年07月10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拟证明被告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实;3.被告作出的南规[2016]61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答复》及附图,拟证明被告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实。被告同时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经庭审质证,原告、被告相互之间对对方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认定,因为双方对对方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且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经审理查明,2016年07月10日,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公开南陵县籍山镇联城村荷花园村纳入南陵县县城总体规划的时间,并要求附上南陵县县城总体规划用地布局图。被告于2016年07月20日作出了南规[2016]61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答复》的书面回复并附上南陵县县城总体规划(2004-2020年)用地布局图。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明确南陵县籍山镇联城村荷花园村纳入南陵县县城总体规划的时间,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2016年07月10日,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公开南陵县籍山镇联城村荷花园村纳入南陵县县城总体规划的时间,并要求附上南陵县县城总体规划用地布局图。被告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于2016年07月20日作出了南规[2016]61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答复》的书面回复并附上南陵县县城总体规划(2004-2020年)用地布局图。从用地布局图上清楚辨析,规划时间为2004年-2020年,时间明确。原告根据用地布局图能明确知晓南陵县籍山镇联城村荷花园村系用地布局图上显示的弋江路与南翔路交叉处,明确显示已属规划区内。并没有原告所主张的被告没有明确南陵县籍山镇联城村荷花园村纳入南陵县县城总体规划的时间的情况,被告已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华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华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詹陵生人民陪审员 史光明人民陪审员 杨秀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