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2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梁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2民初1234号原告梁某,女,198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郑某,男,198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原告梁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2月通过他人介绍相识,相识一段时间便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到雷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至今仍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薄弱,婚后才发现夫妻双方性格不合,在生活习惯等方面存在差异,难以沟通。被告有酗酒恶习,原告多次劝说被告不要经常酗酒,被告非但不听劝说,并且动不动就对原告拳打脚踢,原告多次遭受被告毒打,身体多处淤伤。久而久之,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原告还被被告家人无情地赶出家门。2016年1月,原告被赶出家门,遂到外面打工维持生计。被告至今都没有叫原告回家一起共同生活,原告想联系被告但被告早已经换掉电话号码。这段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难以继续,原告希望早点了结这段痛苦的婚姻。故原告诉请法院:1、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郑某缺席,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梁某与被告郑某于2006年12月经他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然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年××月××日双方到雷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至今尚未生育孩子。2016年8月29日,原告梁某以原、被告性格不合、被告有酗酒恶习屡教不改,还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因被告郑某缺席,本案未能进行调解。上述事实,有原告梁某提交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以及原告的民事起诉状、本案的开庭笔录证明。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原告梁某与被告郑某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经自由恋爱才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只要原、被告双方今后能够相互尊重,加强沟通和理解,学会宽容,那么其夫妻和好生活仍有希望。原告梁某称被告郑某有酗酒恶习并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梁某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提诉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郑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梁某与被告郑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