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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1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文世雄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文世雄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390号罪犯文世雄。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原广西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31日作出(2002)南地刑初字第1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世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同案被告人共负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陆某经济损失72261.11元,其中文世雄赔偿人民币32261.11元。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7日作出(2003)桂刑复字第9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5月30日交付执行。2005年8月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7年8月12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罪犯文世雄曾于2009年12月、2012年2月、2014年4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获减刑六年三个月。刑期至2019年5月1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8月29日提出对罪犯文世雄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文世雄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文世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2015年度获监狱劳动能手。自2014年1月起至2016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05.39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罪犯未履行民事赔偿。本院认为,罪犯文世雄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文世雄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至2018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勇审判员 肖四平审判员 许志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蒙佩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