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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6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守通与被告成都未来之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通,成都未来之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7民初6655号原告:李守通,男,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被告:成都未来之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王强。原告李守通与被告成都未来之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7日开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守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都未来之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守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3546元及利息5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从2015年7月9日开始向原告采购弱电线缆材料,截止2015年12月28日共计货款54806元。后被告于2016年2月1日分两笔通过公司账户向原告个人账户转账支付货款31620元,剩余货款23546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被告成都未来之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成都未来之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起,向原告李守通采购弱电线缆材料。截止2015年12月28日货款共计为54806元,被告成都未来之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送货清单》中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原告认可被告于2016年2月1日支付了货款31620元,但剩余货款23546元至今未付。由于多次催收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李守通与被告成都未来之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李守通向被告成都未来之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供货后,被告确认共计货款为54806元,但无证据证明已经足额支付,故原告李守通请求被告成都未来之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546元,本院予以支持。同时,被告依法应承担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民事责任,原告李守通请求被告成都未来之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500元,该请求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成都未来之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李守通23546元及利息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1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0.50元,由被告成都未来之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鹏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