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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执7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徐京君与何正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京君,何正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7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京君,男,1986年4月16日出生,朝鲜族,个体,住山东省烟台市。被执行人何正鸿,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吉05民终704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吉05民终704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殿龙审 判 员  马万德审 判 员  隋亚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田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