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执7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徐京君与何正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京君,何正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7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京君,男,1986年4月16日出生,朝鲜族,个体,住山东省烟台市。被执行人何正鸿,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吉05民终704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吉05民终704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殿龙审 判 员 马万德审 判 员 隋亚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田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