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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3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青岛莱西元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春波、武树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莱西元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春波,武树香,孙恒才,刘丽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3869号原告青岛莱西元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赛春,该行行长。被告郑春波。被告武树香。被告孙恒才。被告刘丽清。原被告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莱西元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郑春波、武树香、孙恒才、刘丽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倪鲁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少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