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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6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罗洪亮与重庆鼎嘉娱乐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洪亮,重庆鼎嘉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福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6317号原告:罗洪亮,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鼎嘉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88号A裙2-1。法定代表人:李尚魁。原告罗洪亮诉被告重庆鼎嘉娱乐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2016年9月20日,原告罗洪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洪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罗洪亮负担。审 判 长  吴 瑶人民陪审员  徐培英人民陪审员  张 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云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