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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5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与XX安、曹振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XX安,曹振江,曹寒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529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住所地滑县道口镇人民路北段。负责人吕远征,职务行长。被告XX安,男,1957年3月2日生,汉族。被告曹振江,男,1961年12月12日生,汉族。被告曹寒柏,男,1979年4月2日生,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与被告XX安、曹振江、曹寒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8元,退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曙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