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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3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宋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宋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23民初1230号原告张某,女,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宋某1,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某与被告宋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宋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婚生女宋某2(××××年××月××日出生)。婚后因原、被告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关键问题发生矛盾,且无法调和。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宋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增加一项诉讼请求:结婚时的嫁妆,孩子和原告的个人物品由被告返还。被告宋某1答辩称,原告说我们的感情彻底破裂有点夸张,我们通过媒人说和而结婚,从认识到结婚确实比较仓促,但是在结婚之前已经达成共识,婚后感情需要慢慢培养,婚后我们感情还是不错的,虽然会有分歧,但也没有闹很大的矛盾。中间有过几次吵架,都不是因为很大的原则性问题,都是因为一些小事,真正到大事的时候我们两人还是比较能相互理解的。所以我个人不愿意离婚,希望我们还能继续生活。根据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被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如果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生女宋某2由谁抚养较为适宜,抚养费如何承担。3、原告的婚前嫁妆都有什么,应如何返还。原告张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在庭审时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结婚证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及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婚生女宋某2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各一份,证明婚生女情况及原、被告的基本情况。被告宋某1对原告所举证据经质证后认为,均无异议。被告未举证。经审查,原告所举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2013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七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宋某2(××××年××月××日出生)。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6年4月1日双方因吵架开始分居至今,现原告要求被告离婚,经调解未果,形成纠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时间将近三年,婚后并生育一女,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矛盾,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应在以后的生活中互敬互爱、互谅互让、互帮互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与被告宋某1的离婚请求。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满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春霞第2页第1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