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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02民初3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何家明诉被告仲荣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家明,仲荣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民初3303号原告何家明,男,汉族。被告仲荣锦,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家明诉被告仲荣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号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家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家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家明承担。审判员  高秀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