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8执1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关于方忠新与于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冀0828执104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忠新,于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8执1043号申请执行人方忠新。被执行人于恒。关于方忠新与于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围民初字第39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并已兑现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围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围民初字第39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结,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窦永海审 判 员 朱立军代理审判员 郑国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岩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