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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9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与杜少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杜少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9217号原告:佛山市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玫瑰西路7-11号首层45-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243685050。法定代表人:张粤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华丽,女,汉族,1983年12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杜少常,女,汉族,1979年9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少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佛山市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其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免收诉讼费。审判员  陈锦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