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民初3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有诉被告王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有,王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3427号原告赵有,男,1953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军,男,1975年12月1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有诉被告王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处理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有撤回对被告王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有负担。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百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