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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民初3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有诉被告王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有,王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3427号原告赵有,男,1953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军,男,1975年12月1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有诉被告王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处理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有撤回对被告王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有负担。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百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