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执2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畅某与被执行人韩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畅某,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2439号申请执行人畅某,女。被执行人韩某,男。申请执行人畅某与被执行人韩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4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韩某未按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韩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4执243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张继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詹树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