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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2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贺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2民初1000号原告贺某,女,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告王某,男,自然情况不详,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2016年9月20日,原告贺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贺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贺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传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