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刑监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师浩然盗窃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陕03刑监7号师浩然:你因犯盗窃犯罪一案,不服本院(2014)宝中刑二终字第00018号刑事裁定,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诉人系自动中止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申诉人师浩然犯盗窃罪的基本事实、情节是正确的,有被害人刘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潘某某、马某的证言,申诉人师浩然的供述、指认笔录及照片在卷佐证,且以上证据经过了法庭质证、认证,并且相互印证,足以定案。申诉人师浩然称其系盗窃犯罪中止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