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民辖终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吴松柏与福建天沐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天沐伟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天沐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吴松柏,珠海天沐伟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厦门金色紫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邱国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辖终5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天沐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庆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景阳,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松柏,男,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源成、林高翠,福建闽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珠海天沐伟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钰泰山庄)3楼1单元305房。法定代表人邱国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景阳,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厦门金色紫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国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景阳,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邱国炳,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景阳,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福建天沐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松柏、原审被告珠海天沐伟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厦门金色紫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邱国炳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82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福建天沐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实质是上诉人的股东出资纠纷案件,依法应由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中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即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许贞审 判 员 陈丽英代理审判员 黄永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林娇玲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