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02民初8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赵欢与王艳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欢,王艳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8970号原告:赵欢,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北市人,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锋,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艳秋,女,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欢诉被告王艳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欢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欢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赵欢负担。审判员  陈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