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07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姚茂生与鲁耀峰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茂生,包头市天晟金属回收有限公司,鲁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7执618号申请执行人姚茂生,住包头市。被执行人包头市天晟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九原区。法定代表人王文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敏,法务员。被执行人鲁耀峰,住包头市。本院在执行姚茂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包头市天晟金属回收有限公司、鲁耀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建国审 判 员 王润平代理审判员 吕殿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兴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