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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81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严成玉、陈家强等与凌卫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成玉,陈家强,陈羿良,陈泳良,凌卫,简智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民初868号原告:严成玉,女,193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原告:陈家强,男,195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东兴市,原告:陈羿良,男,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原告:陈泳良,男,199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委托代理人:何世积,广西其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凌卫,男,1992年5月17日出生,京族,住广西东兴市,被告:简智英,女,1991年6月2日出生,京族,住广西东兴市,委托代理人:武鸿全,广西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谢玺,广西云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东兴镇北仑大道526号。原告严成玉、陈家强、陈羿良、陈泳良诉被告凌卫、简智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正当行使诉权的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成玉、陈家强、陈羿良、陈泳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44元,减半收取337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凌卫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珍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