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9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段和利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和利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29刑初85号公诉机关湖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和利(化名“刘军”),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西省湖口县。1997年7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又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3年9月27日因减刑而刑满释放。2016年5月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湖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5月20日被湖口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湖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刑诉(201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和利犯抢劫罪,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朝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和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段和利先来到湖口县金砂湾十字路口附近的旗峰饭店,用塑料凳子垫脚,从该店后窗爬入店内,将店内收银台抽屉内的四、五十元硬币盗走。接着段和利又来到旗峰饭店隔壁“行营钓具”店二楼,通过翻越窗户进入与“行营钓具”店相邻的天福饭店的二楼。之后,段和利从天福饭店二楼来到一楼,并从一楼厨房拿取一把菜刀撬开收银台的抽屉,盗得现金601元人民币。但在撬锁过程中产生异响,惊醒了住在饭店二楼的老板被害人王某2。王某2遂起床开灯查看。段和利见到二楼有灯光后躲入一楼厨房。当王某2查看至一楼厨房时发现了段和利,段和利即从厨房拿起另外一把菜刀,双手持两把菜刀对王某2进行言语威胁,要求王某2将厨房门打开让其离开。王某2将厨房门打开后段和利便手持菜刀带着盗得的现金逃离天福饭店。段和利逃离天福饭店后将两把菜刀丢弃在天福饭店和鑫荣宾馆交界的过道处并逃到对面的山上躲藏起来。约一个小时后,段和利见没有异常动静便回到鑫荣宾馆拿行李准备离开。后段和利拿好行李从鑫荣宾馆一出来便被守候的王某2及其徒弟王某1抓获。为证明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段和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00余元,在窃取财物过程中被被害人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手持菜刀以暴力相威胁而得以逃离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段和利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段和利的供述与辩解:我没有想拿刀恐吓他的意思,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段和利先来到湖口县金砂湾十字路口附近的旗峰饭店,用塑料凳子垫脚,从该店后窗爬入店内,将店内收银台抽屉内的四、五十元硬币盗走。接着段和利又来到旗峰饭店隔壁“行营钓具”店二楼,通过翻越窗户进入与“行营钓具”店相邻的天福饭店的二楼。之后,段和利从天福饭店二楼来到一楼,并从一楼厨房拿取一把菜刀撬开收银台的抽屉,盗得现金601元人民币。但在撬锁过程中产生异响,惊醒了住在饭店二楼的老板被害人王某2。王某2遂起床开灯查看。段和利见到二楼有灯光后躲入一楼厨房。当王某2查看至一楼厨房时发现了段和利,段和利即从厨房拿起另外一把菜刀,双手持两把菜刀对王某2进行言语威胁,要求王某2将厨房门打开让其离开。王某2将厨房门打开后段和利便手持菜刀带着盗得的现金逃离天福饭店。段和利逃离天福饭店后将两把菜刀丢弃在天福饭店和鑫荣宾馆交界的过道处并逃到对面的山上躲藏起来。约一个小时后,段和利见没有异常动静便回到鑫荣宾馆拿行李准备离开。后段和利拿好行李从鑫荣宾馆一出来便被守候的王某2及其徒弟王某1抓获。另查明,被告人段和利于1997年7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又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3年9月27日因减刑而刑满释放。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段和利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5月6日凌晨3时许,段和利爬进鑫荣宾馆附近的一栋房子的二楼,偷到了四、五十元硬币。之后段和利又从一栋空着的房子二楼房间翻到一家饭店的广告牌上,并沿着广告牌进入这家饭店二楼后,来到一楼柜台处,用厨房里的菜刀将柜台抽屉撬开,因撬锁产生响声,吵醒了睡在二楼的人,段和利便将抽屉里的钱装进口袋里,并躲在厨房的桌子后面。过了一会,一名男子拿着一根2米长的木棍站在厨房门口,后面紧接着又来了一名女子。段和利站起来看到桌子上有把菜刀便拿过来抓在手上,并叫男子不要动,然后去开厨房的后门但开了几次没有打开,段和利发现桌子上还有一把菜刀,担心男子拿菜刀砍自己,便赶紧又将该把菜刀抢到手里,并让男子把门打开。男子将门打开后,段和利便从厨房后门跑了出去,并将菜刀随手丢弃。段和利跑到对面山上躲藏了一个小时左右后回来准备拿行李离开,被被盗饭店的男子和一个小孩抓获,后被公安机关带走了。段和利第二次盗窃金额总计601元。段和利曾受过两次刑事处罚,1997年因犯抢劫罪被庐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又因犯抢劫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在第二次判刑及服刑期间段和利使用的都是“刘军”的名字。2.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证实2016年5月6日凌晨3时许,王某2在饭店二楼睡觉听到一楼大厅“啪”的一声异响,便起身拿着木棍到一楼大厅查看,后打开厨房灯就发现一名男子站起来,且该男子从厨房桌子上拿起两把菜刀对王某2说,“你跟我把门打开,不打开我就砍死你,”王某2就说,“你把刀放下,”该男子又说,“你把门打开,要不我就砍死你。”看到这个情况后,王某2就把厨房后门打开,该男子便拿着两把菜刀跑了出去。王某2回大厅查看发现收银台抽屉内大约600元左右的零钱不见了。之后王某2也没有睡觉,就在饭店门口转悠着,这时发现那名男子进入其饭店隔壁的鑫荣宾馆,王某2就回家拿根木棍站在鑫荣宾馆门口等该男子出来,并打电话让其妻子报警。不久该男子就从鑫荣宾馆出来了,王某2同其徒弟王小波两人一起将该男子抓住。3.被害人余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5月6日凌晨3点半,因饭店一楼有异响惊醒了住在二楼的余某等人,余某及其丈夫王某2来到一楼厨房发现了一名男子手里拿着两把菜刀站在那里,并威胁王某2将门打开,否则就砍死他。于是王某2将厨房后门打开,那名男子便手持两把菜刀跑了出去。之后,余某来到一楼收银台处,发现收银台抽屉被撬了,里面有六百多元现金被盗。4.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5月6日早上,陈某出门买菜回来听说隔壁天福饭店昨晚被盗,并且小偷被抓住了,于是陈某回店内发现自己店里的抽屉也被翻动过,里面的钱都被偷走了,基本上都是硬币,大约几十块钱。店里被盗时间应该是在2016年5月6日凌晨1点到6点之间。5.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6日早上5点左右,此前余某把饭店进了小偷的事情告诉了王某1,之后让王某1去睡觉。于是王某1就到房间继续睡觉,刚入睡半个小时左右,王某1就听到余某在叫抓小偷,王某1立即起床,然后从声音传过来的方向向鑫荣宾馆跑去,直到跑到鑫荣宾馆后方一处围墙处,翻越围墙到了海山安置小区,在小区内看到王某2在抓一个人,于是便协助王某2一起将一个男子控制住了,过了一会民警就赶到了现场,在问明情况后就将该男子带走了。6.证人丁某的证言,证实自从丁某自2016年3月份开始在鑫荣宾馆上班,段和利就一直在鑫荣宾馆里住,其被公安机关抓获那天是住在202房间。2016年5月6日凌晨的样子(具体时间不清楚),段和利跟往常一样平淡的走出宾馆,直到凌晨4点多钟从监控看到他回到房间,接着又急忙的跑出去了。7.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周某系湖口县流泗镇司法所副所长。2013年9月27日,周某和段和利的弟弟一起到江西省少管所将刑满释放的段和利接回来。该所工作人员称段和利使用了假名字“刘军”。8.证人段某的证言,证实段和利是段某的哥哥,段和利有两次抢劫犯罪的前科,第一次是1997年在九江市因犯抢劫罪被判刑,第二次是2006年在广东省深圳市又因犯抢劫罪被判刑,第二次段和利服刑使用的名字叫“刘军”。2013年,段某同流泗镇司法所的周某一起去江西少管所接段和利出狱。9.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及身份情况说明,证实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辨认人王某2指认出本组照片2号(段和利)就是2016年5月6日凌晨3点左右在湖口县金砂湾天福饭店内持刀的男子;辨认人余某指认出本组照片12号(段和利)是2016年5月6日在湖口县金砂湾天福饭店内持刀的男子;辨认人周某指认出本组照片6号(段和利)就是在江西省少管所服刑的刘军,其真实名字叫段和利,湖口县流泗镇东风村七组人。10.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5月6日,湖口县公安局对湖口县金砂湾天福饭店一楼现场予以勘查,提取痕迹等证据。11.现场指认笔录,证实2016年5月6日,被告人段和利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指认出天福饭店被盗现场以及丢菜刀的地点。1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2016年5月9日公安机关扣押了两把菜刀及赃款人民币601元,并于2016年6月8日发还给被害人王某2。13.旅店住宿登记表,证实2016年4月24日段和利以自己的身份证登记入住鑫荣宾馆。14.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6年5月11日,侦查人员对段和利居住在流泗镇东风村七组的房间进行检查未见异常,并扣押了一部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5.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1997)庐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段和利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6月5日被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6.释放证明书副本、出所交接单、证明以及刘军于2007年4月25日调入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的照片、从公安网人口信息库中调取段和利的照片,证实2006年10月12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深龙法刑初字第260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刘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6年12月14日,刘军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2007年4月25日调入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因执行刑满于2013年9月27日释放。17.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段和利于2016年5月6日被湖口县公安局流泗派出所抓获。18.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段和利的基本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被告人段和利对被害人王某2、余某的陈述有异议,认为其没有说要砍死王某2,该质证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对其他证据,控辩双方均无异议,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和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00余元,在窃取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手持菜刀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和利系入户窃取他人财物的观点,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段和利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和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5月6日起至2021年3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秦传勇审 判 员 叶 玲代理审判员 代雪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新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