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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执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明与朝鲁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朝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6执836号申请执行人张明,男,1955年12月4日出生,住所地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朝鲁,男,蒙古族,农民,住所地翁牛特旗。张明与朝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的(2016)内0426民初8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朝鲁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存款、无房权、无车辆、无股权、无土地。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朝鲁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朝鲁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 武执行员 那日苏执行员 朱志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月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