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4执1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云娟与被执行人杨桂花、罗成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娟,杨桂花,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4执1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云娟,女,1965年10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桂花,女,1962年1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罗成,男,1959年8月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娟与被执行人杨桂花、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及执行费650元。已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桂花的退休工资帐户,并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溆浦县管理部发出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罗成住房公积金50000元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期限内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世庚审判员 谌凌鹏审判员 沈玉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戴洁玲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