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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5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陈平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陈平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民初5413号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0957620742),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莘阳大道汇锦大厦1幢1单元103室、202室。负责人章利中,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利清,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平勇,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为与被告陈平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原告诉请:1、被告陈平勇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6年5月16,利息、罚息、复利合计5163.95元,2016年5月17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及律师费5000元;2、被告陈平勇所有的坐落于瑞安市湖岭镇山前村顺心居D幢3单元302室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原告在最高额3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以简易程序受理后,因被告陈平勇需公告送达,故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由代理审判员毛小雨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吴建华、王素琴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6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利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平勇(公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认定,2015年6月26日,原告与被告陈平勇签订编号为07200208012015007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以被告陈平勇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湖岭镇山前村顺心居D幢3单元302室房屋[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为原告与其在2015年6月26日至2018年2月26日签订的全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35万元;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各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2015年6月29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日,原告与被告陈平勇签订编号为072002000020150076号《个人借款授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陈平勇提供借款授信额度共计20万元;授信期间自2015年6月26日至2018年6月26日止;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不一致,以借款借据中载明的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为准;若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借款本息的,罚息利率按照借款利率上浮50%计收。同日,原告与被告陈平勇签订编号为072002000020150076-1号《个人授信额度使用合同》,约定:1、借款金额为20万元;2、借款期限为12个月;3、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被告陈平勇发放贷款2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5.254167‰,借款到期日为2016年7月1日。尔后,被告陈平勇支付利息至2015年12月20日,另于2016年1月21日、3月21日分别支付利息63.18元、0.02元。本院认为,涉案《个人借款授信合同》、《个人授信额度使用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没有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对合同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陈平勇应当偿还借款本息。因其未按约定履行,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宣告合同提前到期。因原告未以合适的方式向被告陈平勇送达相应的合同提前到期通知,而被告陈平勇收到本院应诉通知时,《个人授信额度使用合同》已经到期,故该借款到期日仍以合同约定的到期日(2016年7月1日)为准。截至该日,被告陈平勇尚欠借款本金20万元、期内利息6697.16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复利。关于律师费,本院酌情支持1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平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关于编号为072002000020150076-1号《个人授信额度使用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0万元、期内利息6697.16元、逾期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88125‰自2016年7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复利(分别以借款期限内产生的每笔期内欠息为基数,自每笔期内欠息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7.8812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及律师费1000元;二、若被告陈平勇不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有权对登记在被告陈平勇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湖岭镇山前村顺心居D幢3单元302室房屋[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的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07200208012015007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抵押担保金额35万元为限;三、驳回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52元,由被告陈平勇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原告应当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452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以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毛小雨人民陪审员  吴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素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