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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2民初2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宋佰涛与陈海峰、刘跃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佰涛,陈海峰,刘跃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2111号申请人宋佰涛。被申请人陈海峰。被申请人刘跃中。申请人宋佰涛与被申请人陈海峰、刘跃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宋佰涛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海峰名下鲁G×××××号轿车进行扣押。潍坊鑫泉非融资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陈海峰名下鲁G×××××号轿车一辆,期限为2016年9月20日至2018年9月20日。案件申请费290元,由申请人宋佰涛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吕 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学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