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2民初2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宋佰涛与陈海峰、刘跃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佰涛,陈海峰,刘跃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2111号申请人宋佰涛。被申请人陈海峰。被申请人刘跃中。申请人宋佰涛与被申请人陈海峰、刘跃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宋佰涛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海峰名下鲁G×××××号轿车进行扣押。潍坊鑫泉非融资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陈海峰名下鲁G×××××号轿车一辆,期限为2016年9月20日至2018年9月20日。案件申请费290元,由申请人宋佰涛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吕 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学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