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2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蒋长海与高和平、李秀娥民间借 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长海,高和平,李秀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02民初2754号原告:蒋长海,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高和平,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秀娥,女,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蒋长海诉被告高和平、李秀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长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和平、李秀娥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长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月息2%,约定原告随用随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已一年有余,因此起诉。被告高和平、李秀娥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蒋长海所举证据:1、原告身份证;2、借条一份。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30日,被告高和平、李秀娥向原告蒋长海借款40000元,并向蒋长海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今借蒋长海现金人民币肆万元整,小写40000元整借款人:高和平李秀娥2014年10月30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被告高和平、李秀娥借原告蒋长海40000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应当偿还。综上所述,原告蒋长海要求被告高和平、李秀娥偿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和平、李秀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蒋长海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高和平、李秀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振涛人民陪审员 王 宇人民陪审员 于海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焦 凯第1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