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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执1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建聪与邱志雄、蒋劲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聪,邱志雄,蒋劲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1398号申请执行人王建聪,男,1980年7月2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邱志雄,男,1980年3月23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蒋劲军,男,1988年1月8日出生,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聪与被执行人邱志雄、蒋劲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炳泉审判员  杨伟峰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泽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