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3民初3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万亚玲与苏维舟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亚玲,苏维舟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3民初3040号原告万亚玲,女,汉族,1980年10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苏维舟,男,汉族,1978年10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审理的原告万亚玲与被告苏维舟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万亚玲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亚玲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亚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万亚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明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