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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3民初3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万亚玲与苏维舟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亚玲,苏维舟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3民初3040号原告万亚玲,女,汉族,1980年10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苏维舟,男,汉族,1978年10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审理的原告万亚玲与被告苏维舟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万亚玲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亚玲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亚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万亚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明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