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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执1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徐卫忠与陈国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卫忠,陈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1642号申请执行人徐卫忠,居民。被执行人陈国强,农民。徐卫忠与陈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2014)衢江商初字第22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卫忠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陈国强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相应利息(按调解书中确定的利率据实计算),支付诉讼费损失6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国强下落不明,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地产、车辆,未查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陈国强先前在本院有几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现均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徐卫忠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国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164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毛卓渊代理审判员  王 练代理审判员  刘荣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