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3执1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周志宏、黄玉红等与钟俊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宏,黄玉红,周某,钟俊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23执1363号申请执行人:周志宏,男,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公民身份号码×××0550。申请执行人:黄玉红,女,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公民身份号码×××1024。申请执行人:周某。法定代理人:周志宏、黄玉红,身份信息同上。被执行人:钟俊雄,男,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公民身份号码×××0015。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惠州市。负责人:郭伟超,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周志宏、黄玉红、周某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支付赔偿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东法民一初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志宏、黄玉红、周某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并于2016年9月20日缴纳了执行费367元(减半收取)。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东法民一初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振华审 判 员 黄贤军代理审判员 林伟雄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赖运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