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24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与邹宪、邹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邹宪,邹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24民初141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证号83112643-X。法定代表人:卢修凯,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范志国,男,成年人,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职员,住方正县方正镇。被告邹宪,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方正县天门乡。被告邹岩,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方正县天门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与被告邹宪、邹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6月28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庆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6年0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委托代理人范志国,被告邹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岩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诉称,2014年11月14日,被告邹宪在我行贷款50,000.00元,用途为种地,双方约定月利率8.5‰,还款日期为2015年11月13日,双方签订了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书,并由被告邹岩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经我行多次催缴,被告邹宪未履行给付本息义务,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邹宪立即给付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8,172.12元;被告邹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邹宪辩称,我贷款50,000.00元属实,我现在没有那么多钱,我慢慢偿还,我和邹岩是一个联保小组的,给我提供担保属实。结合原、被告陈述,确定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邹宪贷款是否属实;被告邹岩是否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双方举证情况如下:原告提供证据如下:证据一、被告邹宪贷款申请表,意在证明:被告邹宪、江树秋于2014年11月08日向原告银行申请贷款,用途种地,担保方式:多户联保,保证人:邹岩。证据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意在证明:2014年11月14日,原告与被告邹宪、邹岩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被告邹宪借款50,000.00元,联保担保人:邹岩,借款期限为2014年11月14日—2015年11月13日,月利率8.5‰。证据三、借款凭证,意在证明:原告于2014年11月14日向被告邹宪发放贷款50,000.00元。被告邹宪质证认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邹宪对以上证据无异议,被告邹岩未到庭参加诉讼,属于放弃质证权利,原告举示证据真实、客观,故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被告邹宪在开庭审理时未向本院出示证据。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庭调查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定如下事实:2014年11月08日,被告邹宪向原告银行申请贷款,用途种地,担保方式:多户联保,原告与被告邹宪、邹岩于2014年11月14日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原告向被告邹宪贷款50,000.00元,二被告系同一联保小组,贷款期限2014年11月14日—2015年11月13日,约定月利率8.5‰,贷款到期后,被告邹宪未能按约定期限偿还贷款。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邹宪、邹岩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邹宪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日期,给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在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中约定二被告为联保小组,原告要求被告邹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邹宪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8,172.12元(利息计算按实际给付期计算);二、被告邹岩承担该债务本金及利息的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4.00元,减半收取627.00元,由被告邹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庆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