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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2执4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芳、李世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芳,李世成,孙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471-3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芳。被执行人:李世成。被执行人:孙桂兰。本院在执行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芳、李世成、孙桂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世成所有的位于潍坊市坊子区凤山路52号新怡园小区南区9号楼3-301房产一套,现因申请人提出解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世成所有的位于潍坊市坊子区凤山路52号新怡园小���南区9号楼3-301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芃审判员 马 骏审判员 刘鹏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则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