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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61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下支行与温州南北磁性用品有限公司、李建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下支行,温州南北磁性用品有限公司,李建春,李岩崇,李旭清,何友花,李仲,黄直秀,李建平,李春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61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下支行,住所地永嘉县。法定代表人谢陈达,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温州南北磁性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桥下镇基隆。法定代表人李建春。被执行人李建春。被执行人李岩崇。被执行人李旭清。被执行人何友花。被执行人李仲。被执行人黄直秀。被执行人李建平。被执行人李春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商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下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南北磁性用品有限公司、李建春、李岩崇、李旭清、何友花、李仲、黄直秀、李建平、李春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温州市房产交易中心、浙江省公安厅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温州南北磁性用品有限公司在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360290股股权及股金分红,该股权的司法处置价格为118万元,本次支付申请人金额为1105080.5元;被执行人李春兰与林相东共有的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西山南路通泰景苑19幢601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761708、761709,该房屋已设定抵押)于2015年11月20日由本院(2015)温永保字第36号案件查封;被执行人李旭清所有的坐落于永嘉县瓯北镇五中花园2幢503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2044435,该房屋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若处置该房产,可能成为无益拍卖,故本院暂不予处置)和坐落于永嘉县桥下镇东山脚临江东路1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5005938)于2015年11月23日由本院(2015)温永保字第36号案件查封;本院于2016年5��4日扣留被执行人李仲在永嘉县财政局的工资及其他收入。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下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建平、黄直秀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黄直秀已履行100万元,被执行人李建平已履行150万元,现申请人同意放弃对被执行人李建平、黄直秀在本案的担保责任。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为督促被执行人继续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6年9月20日,被执行人尚有借款本金1397919.5元及本金400万元的利息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要求现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律规定,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6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向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厉慧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