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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5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公司与麦克英孚(宁波)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公司,麦克英孚(宁波)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5570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0002598-1)。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座2C2室。法定代表人:路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军,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麦克英孚(宁波)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86774672L)。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投资创业中心金辉西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徐立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费震宇,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文英,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公司与被告麦克英孚(宁波)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蔡雯晴人民陪审员  陈俊娥人民陪审员  陈美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江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